因公出访

当前位置:首页> 因公出访

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7/3/2 8:00:00    来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访问量:(0

    1、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提高质量、注重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派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切实做到:出访任务明确具体,出访人员精干内行,出访日程和线路紧凑、合理,出访费用开支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各类团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出访路线、期限、任务从事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顺访其他国家,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一次出访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原则上各级党政一把手不能同团出访,不得安排同一部门的两具或两个以上领导同团或在短期内同时出访邻近国家和地区;领导干部一般只能一年出访一次。

    3、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出访,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称的出访活动。严格禁止领导干部“降低职务”、冒用企业或下级单位名义随团出访。确有必要出访的,要如实呈报,讲明理由。

    4、严格控制严重亏损的企业和财政紧缺的单位组团出访。

    5、严格控制参加“双跨团组”,坚决制止滥组团现象。

    6、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化整为零、多头报批的现象。

    7、凡出国(境)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需事先征求我驻外使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特别重要的必须征得外交部的同意后方可派出。凡出国(境)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需事先征求我驻外使使领馆、代表处的意见。特别重要的必须征得外交部的同意后方可派出。

    8、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出国(境)的规定办理手续,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对特殊情况的要从来掌握。

    9、严格禁止利用因公出国(境)渠道为非法移民提供方便。

    10、未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对立法、财税、金融和其它宜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如出访确需单独组团,须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