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来华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计划简介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7/8/14 9: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含SARS)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平安意外残疾附加责任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4、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含SARS),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护理费(限额100元/天)、床位费(限额100元/天)、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5、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含SARS)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限额100元/天)、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护工费(限额100元/天)、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和手术费),在累计超过起付线(人民币6万元)时,本公司对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人民币40万元)的部分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注:1)以上所有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
2)医疗费用范围只限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项目和费用,但承担乙类药品的自负费用。
责任免除
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照驾驶;
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五、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其它性病;
六、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高额医疗费用)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首次投保前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
十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十五、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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